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將其註冊商標
轉移給他人所有;或企業因合併、分離或兼併應當辦理轉讓註冊商標的手續。轉讓註冊商標
的,商標轉讓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必須一併手續,
轉讓後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註冊人。
商標申請人所需材料 :
1、待轉讓商標註冊證的複印件一份;
2、雙方營業執照複印件(自然人提供其身份證複印件,外國人需提供其護照及中文譯本);
3、受讓人簽署的《商標代理委託書》蓋章或簽字原件一式二份;
4、轉讓方與受讓方須在《 轉讓申請書上》 加蓋公章或簽字;
5、轉讓雙方簽署的轉讓協議副本原件或複印件的公證件一份。